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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第二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22日分别撤销了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的金肝清毒再生胶囊“京药广审(文)第200108057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咸阳市第三制药厂的肝得治胶囊“京药广审(文)第200106031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30日撤销了西藏自治区藏药厂的二十五味松石丸“琼药广审(文)第2001080168号”、七十味珍珠丸“琼药广审(文)第2001080169号”、仁青常觉“琼药广审(文)第200108017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26日分别撤销了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的细胞助长美“渝药广审(文)第200112051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云南金碧制药有限公司的咽舒欣胶囊“渝药广审(文)第200111038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26日撤销了济南绵绣川制药厂的复方芦笋糖浆“赣药广审(文)第200106024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局

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