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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征求意见的函

载自 www.sda.gov.cn 2003.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司收到下列产品分类请示,由于这些产品的预期目的、功能及用途等均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3年1月13日至1月23日。意见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予以反馈。传真:(010)68315665,通信地址:北京北礼士路甲3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邮编:100810。
  1、自动盖片机:用于将极薄的盖玻片封盖在承载染色组织切片的玻片上;
  2、体外用碎骨机:用于在骨科手术中,将人体的组织或碎骨进行粉碎;
  3、磨片机:用于眼镜店或眼镜工厂打磨镜片
  4、电脑查片仪:用于对各种镜片度数进行精确、快速检测,并对累进焦点和多焦点镜片进行测量图形显示;
  5、光谱透过率测量仪:用于对太阳镜进行紫外线透过率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〇〇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