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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含天然麝香、人工麝香药品监管

2005-07-12 http://www.adr-zj.net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200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对生产、销售含天然麝香、熊胆粉的中成药标记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天然麝香、人工麝香品种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一、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有麝香,但该品种或该品种的生产企业未列入第3号公告的,将处方中的麝香以人工麝香等量投料使用。
  二、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自2005年9月1日起,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份]或[主要成分]项下必须明确注明“人工麝香”,并将该品种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5年9月1日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完毕。
  三、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统一组织含天然麝香、人工麝香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