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http://www.adr-zj.net
国社卫办函〔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部署,随后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订下发了九个配套文件,完善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政策。为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新局面,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拟于今年11月中旬起,以省级和地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为重点,对各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为使督导检查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富有成效,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地按照《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确保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请各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的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卫生部。工作进展报告应包括今年以来召开的重要会议、制订的文件及其主要政策措施、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成效和经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有关建议等。
督导检查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代章)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抄送: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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