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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5-05-27   http://www.adr-zj.net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我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网站上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情请到政策法规专栏查阅: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