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函 药监监测函[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按照国家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总体部署,为确保公众防疫用药的安全:配合国家防治“非典”工作的大局,国家ADR监测中心已于4月2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非典”预防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针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大量人群开始使用各种免疫调节剂、抗生素、抗病毒药、维生素、中药等药品,用药人群的增多,特别是健康人使用药品人数的增多,这些药品引起的不良事件也随之增加等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现对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体部署,要尽快完善所辖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保持信息的畅通,以便及时收集信息并上报有关管理部门,最大程度指导合理使用预防用药,配合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2.鉴于“非典”疫情的特殊性和确保公众防疫用药安全的迫切要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立并已启动“防疫用药不良反应报告紧急通道”,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以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药品和群体不良事件为监测的重点,密切监测所在地区的用药情况,一经发现药品不良事件或群体事件,应及时收集,在进行初步的关联性评价后,均按紧急病例要求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续事态发展及处理结果也应及时上报;
3.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积极做好其他品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4.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时,不得影响医疗机构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治工作;
5.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产品尤其是零售药店售销的预防非典型肺炎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保证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药店)有充足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6.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三部局“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的精神,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同时,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正确引导公众合理用药;
7.按照局国食药监办[2003]26号文件要求,做好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特此通知。
[另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值班电话:
010-67102266-899(9:00~17:00) 13521671151
二00三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防疫药品 不良反应 监测 通知
抄报;局安监司 局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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