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5 http://www.adr-zj.net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在这些报告单位中以医疗机构最为重要。
医疗机构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因此它是发现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主要场所,也是ADR报告的最主要来源。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报告ADR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能否落实的基础和关键,医疗机构要作好ADR监测报告工作,必须有领导的支持,医师、护师和临床药师的积极参与。
为此,应使他们全面了解ADR的含义,ADR的危害性和ADR监测的意义,消除他们对报告ADR的种种疑虑,特别是关于ADR就是医疗事故的误解,以提高他们报告ADR的自觉性,减少漏报和不报。
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其在ADR报告工作中的作用将有助于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落实到实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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